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与评估院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实验学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院特制定本细则。现将《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管理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2023年10月30日
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科研水平,保证课题研究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管理以强化规范、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提高效率为宗旨,促进教育科研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
第三条 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受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由河南省教育规划与评估院教育发展研究室(以下简称“教育发展研究室”)直接管理。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课题管理各环节工作,并督促各项工作按要求开展。
第四条 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实行信息化管理,管理系统为“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所有过程申请(立项申报、开题申请、中期评估申请、结项申请、变更申请等)和研究材料(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报告、政策建议等)均需上传“管理平台”(以上文本模板均可在“管理平台”下载)。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立项管理以当年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签发的《关于开展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为准。
第三章 开题管理
第六条 所有立项课题均须按要求举行开题会议。课题一经立项,课题负责人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开题须事先提出申请,课题负责人填写《重大、重点课题开题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提交至“管理平台”,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教育发展研究室将派专人随机参与部分课题的开题会议。
第七条 举行开题会议,课题组须邀请同行专家参加评议,评议专家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校(单位)外专家,重大课题不少于3人,重点课题不少于2人(同一单位专家不能超过2人)。
第八条 开题会议主要议程有:
(一)主持人介绍课题背景,宣布开题会议开始,介绍到会的领导、专家和课题组成员。
(二)宣读课题立项批文。
(三)课题负责人作开题报告。
(四)专家点评、指导。
第九条 开题会议后,课题组综合开题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开题报告,并将《开题报告》(格式文本)和现场照片提交至“管理平台”,同时将上述材料发送至邮箱(hnsjpy@163.com)。
第四章 中期管理
第十条 中期评估会议是检查和督促课题研究工作,加强课题研究过程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均须按期举行中期评估会议。
第十一条 课题组应根据研究计划确定中期评估时间,填写《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中期评估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提交至“管理平台”,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教育发展研究室将派专人随机参与部分课题的中期评估会议。
第十二条 举行中期评估,课题组须邀请同行专家参加评议,评议专家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校(单位)外专家,重大课题不少于3人,重点课题不少于2人(来自同一单位专家不能超过2人)。
第十三条 中期评估会议主要议程有:
(一)主持人宣布中期评估会议开始,介绍到会的领导、专家和课题组成员。
(二)课题负责人作课题研究中期报告。
(三)专家点评、指导。
第十四条 中期评估会议后,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修改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格式文本)和现场照片提交至“管理平台”,同时将上述材料发送至邮箱(hnsjpy@163.com)。
第五章 结项管理
第十五条 结项管理以当年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签发的《关于开展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结项工作的通知》为准。
第六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根据课题申请书确定的具体实施计划和经费执行进度加强对课题实施和经费预算执行进度的督促管理。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的支出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执行。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是课题资助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细则规定范围内,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承担课题经费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课题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现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课题负责人使用课题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报教育发展研究室批准;教育发展研究室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课题的决定:
(一)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课题负责人在研究周期内未完成研究任务或申请一次延期后仍未完成研究任务;或课题结项为不合格,二次结项仍未通过的。
(三)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
(三)课题结项为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二次结项申请的。
(四)课题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存在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被认定作出撤销课题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被终止课题的结余资金和被撤销课题的已拨资金,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四条 被终止或撤销课题的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课题主持人填写《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育发展研究室,经批复后方可生效:
(一)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二)变更课题组成员。
(三)变更课题完成时间(延期申请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与评估院教育发展研究室。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度之前未上“管理平台”的重大、重点课题管理仍按原管理部门规定执行。